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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少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双喜、韩留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双喜,韩留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少民初字第9号原告朱某某,女,2005年2月7日生。法定代理人朱佰才,男,1971年4月24日生。被告刘双喜,男,1973年11月8日生。被告韩留扩,男,1974年7月24日生。本院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双喜、韩留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