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新春与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赵新春。被执行人: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志刚。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建军。被执行人:新疆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慧。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新春与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7998.03元,执行费1070元,迟延履行金830元,共计7989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因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行石化支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69000元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石化支行25543元共计94543元的案款。本案支付给申请人79898元后剩余案款14645元支付给(2015)奎执字第136号案件的申请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