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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千商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佳泰制漆(昆山)有限公司与展志电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泰制漆(昆山)有限公司,展志电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商初字第0148号原告佳泰制漆(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善浦村,组织机构代码754604142。法定代表人杨永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刚,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展志电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下原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96123697。原告佳泰制漆(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展志电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本案审理中,原告佳泰制漆(昆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佳泰制漆(昆山)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泰制漆(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佳泰制漆(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