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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天天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天天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961号原告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号宏业大厦1003室之二。法定代表人洪言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东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少芳,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天天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6号钻石海岸A区5层601单元。法定代表人刘建国。原告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西奥公司)与被告厦门天天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天天假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东海、何少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天假期公司传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奥公司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11年11月11日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调试2部电梯,合同价款为90000元,若被告逾期付款,应按合同总价款每周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安装义务。2012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付款计划书》,约定:被告尚欠安装费90000元,安装费在电梯调试验收合格三日内支付。2013年8月14日,上述2部电梯经过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的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验收合格三日内支付安装费90000元,但被告至今拖欠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电梯设备安装费90000元及违约金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天天假期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调试2部电梯,合同价款为90000元,若被告逾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延迟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安装义务。2012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付款计划书》,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订货安装调试合同,已安装完毕,由于被告提供的电梯井道还存在一些问题,造成电梯无法调试验收。被告尚欠安装款90000元,电梯调试验收合格三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费90000元。2013年8月14日,上述2部电梯经过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的验收合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付款计划书》、《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及庭审笔录为证。被告天天假期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应当认定为有效。讼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电梯设备安装的义务,但被告天天假期公司并未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讼争合同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延迟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故原告要求被告天天假期公司支付电梯设备安装费90000元及违约金9000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天天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电梯设备安装费90000元及违约金9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厦门天天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阳群力审 判 员 王 红 旗人民陪审员 林 翠 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高 丽 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