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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进向、陈善园关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进向,陈善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资源县资源镇城北汽车站旁被执行人杨进向,被执行人陈善园,本院在执行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进向、陈善园关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杨进向、陈善园与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资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