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蒋军德与赵保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军德,赵保彬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976号原告蒋军德,男,生于1977年2月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曾维胜,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保彬,男,生于1968年9月13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军德诉被告赵保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军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军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蒋军德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胡道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阳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