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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三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占芳与被告故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劳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占芳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三初字第257号起诉人梁占芳,男。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梁占芳的起诉状,其诉称,1968年10月梁占芳从学校毕业后即由国家统一分配到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工作(以下简称天水勘查院),1987年9月被天水勘查院错误给予除名处分,致使梁占芳不能上班。后经梁占芳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天水勘查院做出的《对梁占芳同志私自出走的处理决定》(甘色地五队字(87)第27号),同时判决由天水勘查院为梁占芳办理退休手续和医疗保险。但在为梁占芳核定工龄及相应退休待遇过程中,天水勘查院未按政策规定认定梁占芳的工龄年限和退休工资标准,导致梁占芳至今未能享受任何退休待遇。故对天水勘查院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以下简称甘肃地勘局)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梁占芳在天水勘查院处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为35年;2、天水勘查院及甘肃地勘局按照1987-2003年国家有关工资改革和正常晋档调薪的政策文件,在参照单位其他与原告相同(或相近)工龄、职称、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核定梁占芳退休时的退休待遇;3、天水勘查院补发梁占芳2003年11月至今的工资待遇共计342342.60元;4、天水勘查院及甘肃地勘局立即为梁占芳办理退休手续;5、天水勘查院及甘肃地勘局立即为梁占芳补办医疗保险并承担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梁占芳所诉用人单位天水勘查院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梁占芳与其发生人事争议后,曾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请求天水勘查院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及承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的事项,已由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天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处理,现梁占芳再次请求,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关于其工龄年限、退休工资标准及与之相应的发放数额,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管辖范围,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梁占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方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