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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罗四维与梁丽诗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丽诗,罗四维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丽诗,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张欣,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四维,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委托代理人廖伟龙、廖小宁,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丽诗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其自2012年起长期居住于广州市越秀区,涉案房屋长期空置,其不曾在该房屋居住,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房屋分割所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