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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4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孔岁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孔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266号罪犯王孔岁,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文成县人,高中毕业,住浙江省文成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8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孔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9年07月1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刑执字第807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02月0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浙刑执字第112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孔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孔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孔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孔岁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孔岁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戴皖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