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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吕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吕某某。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某某返还彩礼款44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吕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吕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认可,书面申请对未受偿的44000元保留其债权。申请执行费560元,被执行人吕某某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吕某某返还彩礼款440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吕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武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