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唐庆豪与平潭县恒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德洋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豪,平潭县恒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德洋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93号原告:唐庆豪,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委托代理人:童登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潭县恒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东大街11号世纪广场六层。法定代表人:魏文泰。被告:福建德洋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1号西湖宾馆怡心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陈仕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庆豪诉被告平潭县恒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德洋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庆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庆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庆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唐庆豪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