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0063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3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人民203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收入人民币2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