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异字第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建文与鞠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文,鞠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异字第009号案外人鞠冬。申请执行人周建文。被执行人鞠好文。本院在执行周建文与鞠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鞠冬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鞠冬称,贵院所查封的位于高密市朝阳街道姚哥庄东姚哥庄村xxx号房屋xxx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系案外人单独所有,法院无权对该涉案房产采取任何措施。退一步讲,即使涉案房产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鞠好文的共有财产,对该事实也应通过诉讼程序来确认,在案外人不是本案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评估、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解除对案外人房屋的查封。案外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涉案房屋系案外人所有。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周建文与被执行人鞠好文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871号判决:一、被告鞠好文偿还原告周建文借款xxx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xxx倍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13年12月11日);二、被告鞠好文偿还原告周建文借款xxx元及利息(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xxx元)。上述一、二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xxx元,保全费xxx元,由被告承担。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被告鞠好文于��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xxx元及利息(本金xxx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5月24日至2013年12月11日)。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承担。该两案我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鞠冬对我院评估、拍卖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又查明,诉讼过程中,我院于2013年3月6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鞠好文之女名下的位于高密市朝阳街道东姚哥庄村xxx号房屋xxx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鞠好文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应予偿还,法院应查明事实,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从审查情况看,涉案房产登记在案外人鞠冬名下,涉案房产所有人应属于案外人鞠冬。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鞠好文借款时该房产尚未过户到其女鞠冬名下,明显属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因涉及到赠与合同效力的问���,不是本案审查的范畴,应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故案外人异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案外人鞠冬名下的位于高密市朝阳街道姚哥庄东姚哥庄村xxx号房屋xxx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邱锡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