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雷洋与史胜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未来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洋,史胜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未来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31号原告王雷洋,男,汉族,1997年8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杞县。被告史胜利,男,汉族,1959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未来路营销服务部,地址郑东新区内环路9号楼1109室。原告王雷洋诉被告史胜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未来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原告王雷洋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雷洋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雷洋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雷洋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全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