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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张掖市艺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郑兰芳与高应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掖市艺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郑兰芳,高应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22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掖市艺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国,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2413XXXX。委托代理人王义才,系甘州区东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兰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曹建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应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曹建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上诉人张掖市艺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郑兰芳与被上诉人高应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掖市艺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建国及委托代理人王义才、上诉人郑兰芳的委托代理人曹建勇、被上诉人高应成的委托代理人曹建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掖市艺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郑兰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安凤梅审判员胡宏睿代理审判员史龙青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尹建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