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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贩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332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其俊,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黄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其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宁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其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赵其俊经事先与买毒人员汪某某电话联系,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晶体卖给汪某某,并收取汪某某给予的毒资人民币300元。交易结束后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其俊处提取到毒资人民币300元,从买毒人员汪某某处提取到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0.45克。经司法鉴定,被缴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其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到案的毒品、毒资的物证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机通话清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汪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警院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39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其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非法贩卖,数量达0.4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其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其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其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其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钟田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亚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