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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大荔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2013)渭中法行终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中,被执行人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渭中法行终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代理审判员 马 波代理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本永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