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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蔡登贵与邓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登贵,邓美玲,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223号原告:蔡登贵,男,1983年,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周孝登,彭水县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邓美玲,女,1985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白明军,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第三人: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杨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超,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蔡登贵诉被告邓美玲、第三人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蔡登贵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登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登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登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