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15年民初89号陈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金永保,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方望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肖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