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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15年民初89号陈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金永保,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方望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肖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