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玲琍与被执行人彭建刚民间借贷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玲琍,彭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彭玲琍被执行人彭建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蒸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负担本案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2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彭建刚的银行存款2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丹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凌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