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龙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恩宇、鞠荣梅、��路与魏作全交通事故责任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宇,鞠荣梅,张路,魏作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龙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张恩宇,男,200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朝阳县。申请执行人鞠荣梅,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申请执行人张路,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执行人魏作全,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朝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恩宇、鞠荣梅、张路与被执行人魏作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朝龙民边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魏作全赔偿张恩宇、张路、鞠荣梅159,564.76元,赔偿张恩宇11,135.73元。案件受理费677元由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朝龙执字第003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中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