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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家元与吉雄(黄石)药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元,吉雄(黄石)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08-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元。被执行人吉雄(黄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270号。法定代表人钱庆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元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黄民初字第0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雄(黄石)药业有限公司偿付欠款700万元及利息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吉雄(黄石)药业有限公司虽有财产,但目前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元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黄民初字第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傅 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任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