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玉珍与常玉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珍,常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珍,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玉桂平,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玉权,柳州市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玉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2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玉权支付欠款人民币90835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已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常玉权所有的位于广西象州县象州镇东井路骏景福苑1-115铺至1-126铺共12间门面,本案等待参与分配,申请人刘玉珍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刘玉珍申请执行常玉权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015)鱼执字第8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