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明民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廖振荣与杨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振荣,杨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明民二初字第51号原告廖振荣,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杨振明,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振荣诉被告杨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振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振荣承担。审判员 伍燕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