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恢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李某英与王某民事经济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英,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英。被执行人王某。李某英诉王某民事经济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01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01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亚 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王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利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