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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恢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李某英与王某民事经济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英,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英。被执行人王某。李某英诉王某民事经济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01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01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亚    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王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利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