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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高某某被告:付某某关于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