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高某某被告:付某某关于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