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海胜与被告李和圳、贺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胜,李和圳,贺秀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464-1号原告何海胜,男,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李和圳,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郴州市。被告贺秀容,女,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胜与被告李和圳、贺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胜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海胜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胜撤诉。本案诉讼费3752元,减半收取1876元,财产保全费1383元,合计3259元,由原告何海胜负担。审 判 长 黎 建人民陪审员 谷翠琳人民陪审员 谷爱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