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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海胜与被告李和圳、贺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胜,李和圳,贺秀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464-1号原告何海胜,男,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李和圳,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郴州市。被告贺秀容,女,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胜与被告李和圳、贺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胜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海胜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胜撤诉。本案诉讼费3752元,减半收取1876元,财产保全费1383元,合计3259元,由原告何海胜负担。审 判 长  黎 建人民陪审员  谷翠琳人民陪审员  谷爱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