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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樊忠宝诉王启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忠宝,王启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樊忠宝。被告王启仁。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忠宝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