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樊忠宝诉王启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忠宝,王启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樊忠宝。被告王启仁。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忠宝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