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马小涛与刘润莲、马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涛,刘润莲,马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马小涛,男,1986年1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禄锦,绥德县司法局“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润莲,女,1960年8月20日生。被告马强,男,1983年4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涛与被告刘润莲、马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马小涛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小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王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梓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