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徐勇申请执行刘德奎、罗梅划拨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勇,刘德奎,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88-1号申请执行人徐勇,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被执行人刘德奎,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被执行人罗梅,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5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梅的银行存款5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