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秀友与王长青、李淑欣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友,王长青,李淑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李秀友,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滕聿江,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青,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淑欣,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友诉被告王长青、李淑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友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李秀友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