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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秀友与王长青、李淑欣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友,王长青,李淑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李秀友,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滕聿江,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青,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淑欣,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友诉被告王长青、李淑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友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李秀友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