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袁伟与XX、杨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字第3394号申请人袁伟。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杨红。袁伟与XX、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泉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申请人袁伟自愿放弃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由被执行人XX、杨红于2014年11月4日前向申请人袁伟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6650元,合计516650元。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被执行人XX、杨红负担(申请人已预交,被执行人随案款一并给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询工、农、交、建、中、邮储、江苏等银行二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管部门无登记,房产部门被执行人杨红名下无登记,被执行人XX名下的房产已被其它案件多次查封。现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泉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高 坤审判员 李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浩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