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丽云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604号原告高丽云,女,住长春市田园牧歌。委托代理人孙小凤,系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855号。法定代表人祝永安,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云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丽云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丽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高丽云负担。审 判 长 王贵甫审 判 员 赵晶华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