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建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68号移送执行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张建民,个体经营者,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张建民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唐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款物,依法发还。2015年3月13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要求将已在刑事诉讼期间拍卖财产所得款项发还被害人。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2015年4月27日将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的833130元款项已发还26名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唐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国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