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广州华南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博坤书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华南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博坤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68号原告:广州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鄢银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秀英,郑嘉榆,分别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博坤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曾俊。原告广州华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与被告广州博坤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坤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南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秀英,郑嘉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坤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南公司诉称:2010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2011年印刷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印刷2011年《高考风向标教辅系列图书》,《印刷协议》约定了印刷标准、内容、数量、价格、印刷费支付及违约责任承担等权利义务内容。《印刷协议》第十条第1款约定:“甲方(被告)应按时付款,每推迟一天付款,则按当期订单总款项的1‰缴交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依约印刷了相应的书籍并全部交付给被告。但被告自2010年7月30日起拖欠印刷款474123.12元,之后,原告多次发函催收欠款,被告也仅支付了部分印刷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印刷款本金340809.91元。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印刷款340809.91元及违约金(从201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1‰向原告支付),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博坤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华南公司(乙方,下同)与博坤公司(甲方,下同)签订《2011年印刷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印出版社出版的教辅系列图书;协议明确所印图书的各项装订规格、各类纸张价格、图书价格等;打包材料费为用三合一牛皮纸,由甲方提供,按1元/张提供给印厂,外包装用#字型的硬塑带,由甲方按90元/1500m(卷)提供给印厂,打包费0.5元/包;结算方式为乙方应收金额=总印刷金额-(甲方自备纸张款+打包材料费用)+打包费,甲方须在乙方交货后三个月内结清货款。(注:每月5日前对清上月账目)。甲方委托乙方代购纸,甲方需首付购纸总价的30%,余下纸款在60日之内付清;甲方应按时付款,每推迟一天付款,则按当期订单总款项的1‰缴交违约金。2010年12月17日博坤公司向华南公司出具《广州博坤书业付款计划书》一份,载明:“我公司感谢贵厂一贯支持,因上年的市场变化造成资金回笼不及时,未能及时付清货款,现公司决定不管市场怎样变化,到2011年8月底前结清欠贵厂的所有款项,望贵厂体谅和支持,付款计划(所欠金额以具体对账为准):2011年1-2月付款20万、2011年3-4月付款40万、2011年5-6月付款30万、2011年7-8月付清所欠款项”等内容。2012年10月30日,博坤公司向华南公司出具《关于支付广州华南印刷厂有限公司印刷费的保证函》一份,载明:“经双方确认,现我司尚欠贵司2010年7月30日到期而未付的印刷款(474123.12元)。目前我司资金周转困难,现特向贵司申请分期付款,具体付款计划如下:从2012年10月份起每月保证支付不少于50000元的印刷费给贵司。若当月未能支付,则在下月双倍支付,且在2013年9月30日之前保证付清以上印刷款”等内容。2013年9月11日,华南公司向博坤公司出具《催款函》一份,载明迄今为止博坤公司尚欠其2010年7月30日到期未付印刷款356621.91元。在该函空白处写有“截止2013年7月31日未付款为355541.91元,财务陈友云”等字样,华南公司表示该内容为博坤公司财务书写。2014年7月8日,华南公司再次出具《催款函》一份,载明迄今为止博坤公司尚欠其2010年7月30日到期未付印刷款340809.91元,请博坤公司在2014年7月30日前付清货款。在该函空白处写有“收到原件陈友云”等字样。另,2013年10月21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广州华南印刷厂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华南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华南公司与博坤公司订立的《2011年印刷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华南公司表示合同签订后,其已按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然博坤公司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340809.91元,已构成违约,并提交博坤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保证函,催款函等以供证明。博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华南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博坤公司理应支付拖欠货款340809.91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印刷协议,博坤公司延期付款的,每推迟一天付款,则按当期订单总款项的1‰缴交违约金,博坤公司亦表示所拖欠款项为2010年7月30日到期而未付的印刷款。华南公司据此要求博坤公司自2010年7月3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理,然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酌定自2010年7月31日起以欠付货款金额340809.9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被告博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博坤书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华南置业有限公司货款340809.91元及违约金(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欠付货款金额340809.9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华南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广州博坤书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9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博坤书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广州华南置业有限公司预交至相关单位,被告广州博坤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煜人民陪审员 王玉珊人民陪审员 林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施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