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罗大云诉被告雷兆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大云,雷兆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罗大云,男,汉族,沙洋县人。委托代理人胡道海(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兆兵,男,汉族,钟祥市人。本院受理原告罗大云与被告雷兆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雷兆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位于钟祥市张集镇;2、荆门市掇刀区水产路是其儿子前几年读书时租住的地方,其住所地实际为湖北省钟祥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为钟祥市人民法院,故请求本院依法移送。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雷兆兵住所地位于钟祥市石牌镇耿巷村八组40号,有其提交的居民身份证、钟祥市石牌镇耿巷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另原、被告双方因建设合同产生纠纷的施工行为地亦位于钟祥市张集镇,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被告雷兆兵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雷兆兵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钱家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