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宁市乘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英杰、南宁市多旺优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964-1号原告南宁市乘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盟国际商务区朱槿路10号新加坡园区星岛国际602号。法定代表人:宋永健。被告吴英杰。被告南宁市多旺优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29-1号荣和中央公园1号楼1517号房。法定代表人:吴英杰。被告蔡峻嵘。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乘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英杰、南宁市多旺优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蔡峻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乘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月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吴英杰、南宁市多旺优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蔡峻嵘名下价值人民币360000元���财产,担保人王石林自愿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元为原告南宁市乘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乘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担保人王石林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元;2、查封被告吴英杰、南宁市多旺优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蔡峻嵘名下价值人民币36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