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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与韩现永、赵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4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住所地:永年县。法定代表人:刘广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民。被告:韩现永。被告:赵苏娟。被告:冯龙江。被告:许现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诉被告韩现永、赵苏娟、冯龙江、许现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韩现永、赵苏娟、冯龙江、许现国名下的价值7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房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马旺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