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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3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姜争鸣诉被告王颐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争鸣,王颐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954号原告姜争鸣。被告王颐品。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争鸣诉被告王颐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争鸣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争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390元,共计15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审 判 员  蒋沛森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瑞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