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舒华与伍炽标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华,伍炽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舒华,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伍炽标,住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舒华与被执���人伍炽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花法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伍炽标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舒华57795.0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王志文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