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小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燕诉张慧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燕,张慧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小字第30号原告王燕,女,1989年4月6日出生。被告张慧宾(曾用名张慧冰、张慧彬),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诉被告张慧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燕负担。审 判 员 刘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