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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学悟诉被告伊川县盛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融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悟,伊川县盛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融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33号原告:郭学悟,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被告:伊川县盛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东环路。法定代表人:董鹏征。被告:融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府西街钟楼小区19号楼105室。法定代表人:王赞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悟诉被告伊川县盛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融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足额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莹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