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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周某某,男,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许飞,男,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79年9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新友,男,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丽英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