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周某某,男,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许飞,男,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79年9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新友,男,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丽英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