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周革修与周荣荣、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革修,周荣荣,王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周革修,男,1967年6月29日生。被告:周荣荣,女,1990年12月23日生。被告:王锐,男,1988年12月18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周革修诉被告周荣荣、被告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王锐其户口所在地在江苏省江都市,故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被告王锐提交的公民身份证,其住址载明为“江苏省江都市真武镇朱楼村朱楼组16号”,另,原告也未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等证据证据被告王锐经常居住地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故被告王锐的管辖异议申请成立,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锐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思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春思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