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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刑终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要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某,张宜萍,陈伟进,陈龙清,孙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刑终字第79-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男,1979年6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7月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0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宜萍,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0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伟进,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4年7月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0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龙清,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0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遵化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7月2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0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7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0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伟进、陈龙清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秦某某、张宜萍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姚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雨法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伟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陈龙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张宜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秦某某、张宜萍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对原审判决不持异议,申请撤回上诉,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孚林审 判 员  李 晖审 判 员  侯 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