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黄忠保与朱跃辉曾卫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保,朱跃辉,曾卫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黄忠保,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桃江县鲊埠回族乡车门村。被执行人朱跃辉,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牛田镇三塘湾村。被执行人曾卫连,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牛田镇三塘湾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忠保与被执行人朱跃辉、曾卫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肖叶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黄忠保与被执行人朱跃辉、曾卫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助理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