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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农民。被告何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籍贯、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明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友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