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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崔建华与包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华,包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崔建华,男,汉族,1956年1月7日生,现住长春市中日联谊医院家属区*栋***室,身份证号:3501031956********。被告:包立坤,男,汉族,1963年2月12日生,住长春市开发区海口花园**栋1门***室,身份证号:2202841963********。本院受理的原告崔建华诉被告包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建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华撤回对被告包立坤的起诉。。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