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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静与王奇、廖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王奇,廖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杨静,女,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王奇,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告廖小玲,女,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成都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诉被告王奇、廖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传票通知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合理解释。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杨静负担(此款原告杨静已预交)。审 判 长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常璟璞人民陪审员  吴晓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狄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