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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郑宜龙强奸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源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XX,曾用名郑XX,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1997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至2004年6月17日止。2014年8月19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分局昆仑路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克拉玛依市看守所,2014年9月6日因涉嫌强奸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强奸犯罪被告人郑XX与被害人王某某(女,2001年11月16日出生)发生两性关系四次;(二)猥亵儿童犯罪1、2013年7月份,被告人郑XX先后两次将手伸进王某某(女,2001年11月16日出生)的内裤里摸、抠其阴部;2、2013年7月份,被告人郑XX先后四次将手伸进被害人刘某某(女,2004年8月30日出生)的内裤里摸、抠其阴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XX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也没有猥亵儿童,侦查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才承认犯罪行为的。经审理查明:(一)强奸犯罪2013年7月份,被告人郑XX先后在王艳波的水果超市的床上与其再婚妻子王XX的侄女被害人王某某(女,2001年11月16日出生)发生两性关系两次;先后在肇源镇盛世华庭住宅小区一楼的小屋床上与王某某发生两性关系两次;(二)猥亵儿童犯罪1、2013年7月份,被告人郑XX先后两次在王XX的水果超市的屋里将手伸进被害人王某某(女,2001年11月16日出生)的内裤里摸、抠其阴部;2、2013年7月份,郑XX先后四次在王XX的水果超市的床上将手伸进其再婚妻子王XX的女儿被害人刘某某(女,2004年8月30日出生)的内裤里摸、抠其阴部,其中有一次被王某某看见。案发后王某某、刘某某经肇源县医院妇产科检查,诊断为处女膜破裂。2013年8月11日,被害人王某某向肇源县公安局报案称被郑XX强奸。2014年8月19日郑XX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分局昆仑路派出所抓获。上诉事实,有以下证据,经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本院当庭质证,各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3年8月11日肇源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王某某报案称:2013年7月份的一天,在肇源县民政局对面聚果堂水果超市内二楼上被郑XX强奸;2、到案经过,2014年8月18日21时许,克拉玛依市昆仑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时发现一冒用他人身份证的男子,民警随即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审查身份,经审查,该男子为郑XX,系在逃人员。民警在询问过程中,郑XX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依法将其羁押于克拉玛依看守所;3、破案经过,2014年9月6日,肇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犯罪嫌疑人郑XX进行审讯,郑XX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认于2013年7月份一天下午,在聚果糖水果超市二楼床上将王某某强奸;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郑XX与刘某某、王某某在聚果糖水果超市二楼睡午觉,郑XX将手伸进刘某某的裤裆内,用手扣刘某某的阴部数下;4、辨认笔录、犯罪现场拍照,二被害人在各自监护人陪同下指认现场;5、收押证明,郑XX于2014年8月19日被收押于克拉玛依看守所;6、情况说明,证明郑XX曾用名郑宜来;7、诊断书,肇源县人民医院于2013年8月16日为被害人王某某诊断:外阴前庭红肿,处女膜9点处、3点处破裂;2013年8月17日为被害人刘某某诊断:双侧大阴唇外阴前庭红肿,处女膜1点处破裂;8、刑事判决书,1997年7月29日被告人郑XX(郑宜来)因犯盗窃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04年6月17日止;9、证人王XX(被害人王某某的母亲)的证言:我女儿被郑XX强奸了。2013年8月10日下午我婆婆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孩子让郑XX接走了,他俩聊天后走的,我婆婆还告诉我郑XX经常与王某某聊天,她是听王XX说的,我听后就感觉不好,就给郑XX打电话让他把孩子送回来,他答应了但没送回来,之后我又给我女儿打电话让郑XX接,并告诉他马上给我送回来,还问他在哪呢,他说在电影院领孩子看电影,我说你不送我就去电影院找你们,他答应了。我女儿平时用我丈夫的手机玩,我就联系我丈夫让他看看手机里孩子的聊天记录,当天晚上10点多钟我丈夫回来后,我们看我女儿与郑XX的聊天记录,我女儿的网名是舞随心动,网号XXXXX,郑XX的网名是大成,网号XXXXX,聊天记录内容非常淫秽、裸露。当天晚上我就问我女儿和郑XX是怎么回事,郑XX是否摸你的下身,我女儿说摸了,我问动没动下身,我女儿说动了,之后我就没再多问。第二天早上我就问我女儿郑XX是否有个东西插进你的小便内,我女儿说插了,我问插了几次,我女儿说插了4-5次,在她老姑的水果店和她姑父郑XX的盛世华庭的房子。我问明白后就给郑XX打电话,对他说你做的是人事吗,你还是人吗?他说怎么了?我说你装什么,你对我女儿怎么了,你自己知道,他说我就和孩子聊一聊天,我说你在家等着我,我去找你,对方说我去找你去。等我到郑XX家时就王艳波和孩子在家,那时郑XX就跑了。聊天大概内容是郑XX问王某某咱俩玩,发拥抱的图片和吻的图片,对王某某称呼我亲爱的悦儿,王某某回答我爱你,对方说我也爱你,郑XX发个小企鹅接吻的图片,王某某问这俩个人是谁,对方说咱俩呗,郑XX问对方玩啥?我女儿说玩你的牛,郑XX问记得第一次在哪吗?我女儿回答在水果店等内容;10、证人王XX(被害人刘某某的母亲)的证言:我和郑XX是夫妻关系,是2013年6月10日结婚的,也办手续了。刘某某是我前夫的孩子。郑XX猥亵刘某某一事,开始我不知道,今天才知道。以前我知道我兄弟媳妇王XX(王XX)发现自己家孩子王某某手机里有不正常信息,后来我看见王某某手机里有郑XX的网名“大成”,开始我以为是哄小孩玩,也没有在意。今天早上,王XX直接将电话打到郑XX手机里,问他都对王某某做什么了。后来王XX说你在家里等着,放下电话后郑XX就骑摩托车走了。之后我就给王XX打电话,问她怎么了?王XX说:你去问郑XX吧。我说郑XX去你那里了。然后我就问她怎么了?王XX说:你问问你家孩子刘某某吧,他把孩子都祸害了。放下电话我就上楼问刘某某,当时刘某某说:磕碜。然后刘某某就将郑XX摸自己的事告诉我了。之后我就给郑XX打电话,郑XX手机就关机了。过了大约五分钟左右,王XX就来了,问我郑XX呢,我说去你那里了,我就说,完了,他跑了。之后我们就报案了;11、证人班XX的证言:郑XX是我女儿王XX后找的丈夫,王某某是我的孙女,刘某某是王XX和前夫的女儿,是我的外孙女。2013年8月10日下午王某某在我的住处,郑XX给王某某打电话让她出来,我听后不让王某某出去,这时刘某某拿李子、西瓜、冰棍进来了,我在屋内往外看,见到郑XX在大门口呢,然后王某某和刘某某就出去坐郑XX的摩托车走了,走后我就担心这俩孩子出事就给我儿媳妇王XX打电话,告诉这俩个孩子让郑XX给驮走了;12、证人王XX(被害人王某某的父亲)的证言:我女儿王某某平时用我的手机上网玩,我以为她和她的同学聊天就没过问。2013年8月10日下午我妻子让我看王某某用我手机聊天的记录,我女儿用我手机使的QQ号XXXX网名是舞随心动,我进入她的空间后,发现我女儿与郑XX聊天记录,郑XX在手机上有照片,网名是大成,QQ号是XXXXX,聊天内容大致是:郑XX喜欢我女儿、爱我女儿,给我女儿发接吻和拥抱的图片,让我女儿跟他玩,我女儿跟他说玩大牛,我女儿问郑XX玩她啥,郑XX说玩逼逼等淫秽话语,我女儿还说洗干净,郑XX还问我女儿还记得第一次在哪吗,我女儿说在水果店等内容;1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我父亲叫王XX,母亲叫王XX。我是2001年11月16日出生,在肇源县第五小学上学。我被我姑父郑XX给玩了。郑XX将他尿尿的小便拿出来让我看,还将他的小便插进我的小便内。共“玩”我四次,在郑XX盛世华庭一楼两次,在郑XX水果店两次。大约是一个月前的时候,我已经放暑假了,我父母在街里打工,有时很晚才回去,就这样我经常到我姑姑王XX的水果店玩,有时就住在我姑姑家水果店的二楼,我姑姑水果店在肇源县民政局对面,我姑姑和郑XX结婚两个月,结婚时我也去了,我在我姑姑家水果店的一天,是前一个月左右,具体哪天我不记得了,是一天上午我与姑父郑XX在水果店一楼,我在那玩电脑,我姑姑当时不在家,当时没电了,郑XX就将我领到一楼北侧的卧室内,郑XX到我身边用手插进我的裤子内摸我尿尿的小便,我当时说你干啥呀?郑XX说没事,就摸我的小便约有5分钟左右,还用手抠我的小便,当时都把我抠疼了,我就对郑XX说我疼,郑XX就把手拿出来了。过了几天后,我姑姑在一楼卖水果,我与郑XX在二楼,我当时要躺床上睡觉,郑XX将他的裤子脱到大腿下,将尿尿的小便露出来让我摸,告诉我没事你摸吧,我就按照郑XX说的话做了,他又让我把裤子和裤头也脱下来,我就将自己的裤子和裤头脱到大腿处,之后郑XX将他的小便挨到我的小便,他的小便还往我的小便内插,我对我姑父郑XX说我疼,我姑父郑XX说没事我慢点,当时我躺在床上,郑XX在我的身上反复晃动,大约3-4分钟郑XX就下去了,我还看见郑XX的小便往外流出一些白色的液体,郑XX“玩”完我后告诉我不许对别人说,说出咱俩就完了。第一次过5-6天之后,郑XX骑摩托车驮我和我姑姑王XX家的小妹出去玩,当时将我和我小妹刘某某领到盛世华庭内一楼一个屋内,这个屋是郑XX的,小屋不大,屋内有床,进屋待一会儿郑XX就让我小妹刘某某买小食品去,刘某某走后郑XX就把自己的裤子脱到大腿处,又把尿尿的小便拿出来让我摸,我又按照他说的做了,郑XX又让我脱裤子,我就躺在床上,我脱后郑XX就将他的小便往我的小便内插,又给我插疼了。我说疼,郑XX说不都插进去,都插进去怕你怀孕,那就事大了,大约3-4分钟后他的小便就拔出来了,我又看见他的小便往外流白色液体,都流在屋内地上了,他“玩”完我后2-3分钟我小妹就回来了。第三次还是在我姑姑王XX的水果店,我姑姑不在家,我就和郑XX在水果店,郑XX用同样的方法在二楼床上把我给“玩”了,这次我的小便流血了,血流到我的裤头上了,然后郑XX让我将裤头洗了,我就在二楼自己洗的裤头(是蓝色的裤头),郑XX给我放的洗涤剂,让我快点洗,怕我老姑回来。第四次还是在我姑父郑XX的盛世华庭一楼屋内,这次是郑XX骑摩托车在我的舞蹈班门口接的我,然后将我驮到盛世华庭,郑XX用同样的方法又“玩”的我,之后给我驮回我姑姑家的水果店,我姑姑问我们怎么回来这么晚,郑XX说摩托车链子掉了,车链子确实掉了,是郑XX自己修好的。郑XX告诉我不让我说,如果对父、母说就完了,我听这话就害怕,就没对父母说这件事。我母亲有个手机在家放着没用,我就拿这部手机用我奶奶的手机卡与郑XX有聊天记录,我父母发现后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就把郑XX“玩”我过程说了,然后就领我到公安局了。我的网名叫舞随心动,网号XXXXX,郑XX的网名叫大成,网号XXXXX,聊天内容大概记得是郑XX约我出去还是“玩”,让我玩他的大牛子,有的我都记不清了,还让我删除我俩的聊天记录,一些记录都让我删除了。郑XX右侧腋下有一处约10厘米的伤疤,小便附近处有很多毛,后背处有一根约5厘米的毛,这根毛长在一个黑点的中间。每次穿的内裤都让我洗了,是我自己洗的,郑XX还给我买个兰白图案的裤头。2013年8月10日下午2点钟的时候我在我奶家玩,郑XX给我打电话说在我奶家门口等我呢,让我出来和我小妹玩,这时我小妹拎了些李子、一半西瓜、冰棍进我奶家了,我跟我奶说郑XX来接我,我奶不让我走说大热天的往哪走啊,我没听我奶的话就和我小妹跟郑XX走了,当时郑XX骑摩托车驮我和我小妹,说去电影院领我俩看电影,还告诉我说你妈找你时就说电影票都买完了,我们走到一中的时候,我妈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街里,我妈妈让我赶紧回去,我当时没回去就和郑XX、我小妹去电影院,郑XX买完票领我和我小妹吃烧烤,刚领到一个烧烤店门口,我妈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呢,怎么还没回去,还让郑XX接我的电话,我妈与郑XX在电话说完话后,郑XX就驮我和我小妹到我奶家,到门口郑XX就走了。还有一次我在我姑姑王XX家与我小妹刘某某躺在二楼的那张大床上,刘某某躺在南侧,我躺在北侧,刚躺下不一会儿,我姑父郑XX也就躺在我和我小妹的中间,之后郑XX就侧身躺着,脸朝着我小妹的方向,我就看见郑XX的手伸进刘某某的裤子内,在刘某某的小便的位置动。刘某某也没说话,大腿动了几下,我看了大约2-3分钟就闭眼睡觉了。还有郑XX将我和我小妹刘某某用摩托车驮到盛世华庭一楼的时候,郑XX让我小妹买小食品后,就将门给锁上了,把窗帘拉上,刘某某买东西回来后敲门,郑XX刚“玩”完我,我俩穿上裤子后郑XX开门让刘某某进来,然后郑XX又让刘某某买水果去了,刘某某走后郑XX用水洗小便了,当时还让我洗了洗小便。还有郑XX的小便头有一块肤色发白,大约有五角硬币那么大面积。郑XX与我联系的手机号码是XXXXX,我当时用的是我奶奶的手机号码XXXXXX;1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我现在是三年级,9月1日开学后就是四年级了,我现在的父亲郑XX让我用手摸他的“下面”。20多天前的一天中午,当时我和郑XX还有我小姐王某某在家里一楼小屋内睡觉,我在床的南侧睡,郑XX在里面睡,我妈在前屋卖货,后来我们都睡醒了,郑XX将手伸到我的裤子里,用手扣我的“下面”,将我扣疼了,而且还让我摸他,之后他就将自己的腰带解开了,并将我的手拽到他的裤裆里,让我摸他的那个“东西”,当时我也摸到了那个“东西”,之后郑XX不让我和我妈说,并说到时给我买好吃的。这时我妈就过来了,我就将手拿出来了,郑XX将自己的腰带系上。还有三次,第一次,是我妈和郑XX结婚以后,我和我小姐还有郑XX在二楼的床上睡觉,当时看的电视是爱情睡醒了,当时天太热了,我们三个人没有盖被,之后郑XX用手摸我的“下面”,当时王某某看见了,我们也没有出声。第二次是一天下午,我和郑XX在一楼床上躺着,然后郑XX将手伸到我的裤子里了,用手摸我、扣我,大约有十分钟,并且不让我和我妈说。第三次也是前一段时间的一天下午,在一楼床上躺着,当时还有王某某和我们一起躺着,郑XX也是用手摸我“下面”、扣我“下面”,大约有二十分钟,也不让我和我妈说。郑XX摸我四次,有三次我小姐在场,有一次我小姐看见了。郑XX带我和王某某去过盛世华庭小区的一个小屋,他给我钱让我买吃的,他和我小姐在屋了,买完后我就回到那个小屋,我拽门没拽开,是郑XX给我打开的,我进屋后郑XX又给我5元钱让我买水,我又自己去买水,回来后拽门就开了,我记得当时到那个小屋时没拉窗帘,等我买小食品回来时窗户帘拉着呢,我们走时郑XX又把窗户帘拉开了。郑XX还让我摸他小便。2013年8月10日下午郑XX骑摩托车驮我和王某某去电影院,买完票后又领我俩去吃烧烤,王某某妈妈给王某某打电话,之后郑XX又与王某某妈妈通电话,把王某某送到我姥姥家后就领我看电影了;15、被告人郑XX的部分供述:(1)2014年9月6日供述,于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与自己妻子王XX弟弟家孩子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知道她14岁。还有就是用手摸过王某某“下面”两次;(2)2014年9月7日供述,于2013年7月份一天下午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说自己14岁,周岁12岁,她自己说她周两岁。用手摸过王某某阴部两次:第一次是在和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前几天的晚上,在自己家二楼,将手插进王某某的裤头内,摸王某某外阴几下,摸了一分钟左右,就把手拿出来了;第二次是和王某某发生关系后的一天下午,在肇源县小东门东盛物业门口聚果糖水果超市一楼,自己将手伸进王某某的裤裆内,用手摸王某某的外阴部,摸了一分钟左右就拿出来了;(3)2014年9月15日供述,与王某某在水果超市二楼发生过性关系,还摸过王某某阴部两次;王某某说她14岁,周岁12岁;(4)2014年9月16日供述,于2013年7月份的一天,在肇源县民政局对面聚果糖水果超市二楼,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说她14虚岁,周岁12岁。自己的网号忘了,网名叫“大成”,不记得王某某的网号,网名里面是“舞”字开头的。与王某某用手机上QQ聊天的时候,给王某某发过“玩大牛”之类的淫秽信息,具体内容记不清楚了,与王某某上网时聊天所用的手机丢了。摸过王某某外阴部两次,第一次是在和王某某发生关系的前几天晚上,在自己家二楼,摸了王某某外阴部几下,摸了一分钟左右,就把手拿出来了;还有一次就是和王某某发生关系后一天,在水果店的一楼,将手伸进王某某的裤头内,摸了王某某外阴部一会儿,摸了一分钟左右就把手拿出来了;(5)2014年12月22日供述,于2013年7、8月份时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是在肇源县肇源镇小东门聚果糖水果超市二楼;摸过王某某的阴部两次,第一次在和王某某发生关系的前几天,在聚果糖水果超市的一楼,摸了王某某的阴部一次;在和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在聚果糖水果超市的二楼,又摸了王某某的阴部一次;(6)2015年3月20日供述,在肇源县公安局审讯室审讯时没有人打我;在县看守所审讯室审讯时没有打我;肇源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提审时没有打我;王某某有一次手伸到我的裤子里摸我的阴茎,还有她隔我的裤子摸我的阴茎4-5次;经常接触她俩,王某某经常在我家吃住,这两个孩子上学放学都是我接送;我领王某某和刘某某去过一次盛世华庭小区一楼的楼梯间;16、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检验意见:经对编号为“60201300680002”的检材使用拍照固定方法进行技术检验,检出QQ聊天记录一条。检出的结果打印在鉴定书的“附件”上;17、户籍证明,被告人郑XX及二被害人户籍情况,被告人郑XX系成年人,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6日出生,刘某某于2004年8月30日出生。下列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郑XX的供述中关于其没有强奸和抠、摸被害人,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取得的的部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多次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郑XX称自己无罪,并且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取得的辩解,经查,二被害人证实被告人郑XX犯罪的情节能够相互印证,且与被告人郑XX供认的犯罪过程及其它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亦不能提供证实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证据,故对该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郑XX有前科。为打击犯罪,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翠柳审 判 员  焦 健代理审判员  柳春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文秀 微信公众号“”